答: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职工本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提取情形的,仅可就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的,仅可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有不同类型购房贷款的,应优先偿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贷款期间不得使用其他住房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符合上述(一)、(二)、(三)、(八)项提取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未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及其配偶,也可各自选择一套符合上述(一)(二)、(八)项提取情形的住房申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