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二、提取材料
1、基本材料: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2、婚姻证明材料:
提取配偶名下房产或夫妻共有房产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3、业务证明材料:
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
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
③一次性购买异地自住住房,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住房所在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