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偿还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 来源: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发布日期:2021-04-30 17:22

       答:基本材料: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婚姻证明材料:

      提取配偶名下房产或夫妻共有房产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业务证明材料:

      1.提供借款合同(再次提取无需提供)。

      2.有已抵押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如无“已抵押”字样,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再次提取无需提供)。

      3.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5.贷款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

      6.贷款自然结清的,同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

      贷款购买异地住房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购房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