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无房职工指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

      一、提取时限

      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

      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长春市区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及铁路沿线分理处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万元。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补提,未逐年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三、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婚姻证明材料:

      单身职工:需签署无配偶声明;

      离异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业务证明材料:

      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及其配偶)的无房证明(缴存地已实现数据共享且职工授权管理中心核查的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