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为方便缴存职工,组合贷款申请资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并转受委托银行审核。

    受理:组合贷款由受委托银行受理。按照公积金贷款条件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部分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办理商业银行贷款。

    审批:由受委托银行初审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后,将公积金贷款初审意见提交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面谈、签约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和商业银行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同时签订委托扣划公积金还款协议。

    抵押办理受委托银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登记证书中“担保债权的数额”为组合贷款总额。

    贷款发放:受委托银行收妥抵押登记证明并提交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核验通过后,向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抵押人、借款合同起止日期一致、并在抵押登记完成后放款,发放日期也须一致,若不一致,发放日期不得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