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说明
(一)新建商品住房贷款 1、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售房单位领取); 2、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首付款凭证; 5、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真实合法有效的还款明细或结清证明。 6、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7、其他所需材料。 (二)存量房贷款 1、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已婚: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售房人及配偶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3、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真实合法有效的还款明细或结清证明。 4、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5、其他所需材料。 政策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