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说明

(一)新建商品住房贷款

1、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售房单位领取);

2、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首付款凭证;

5、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真实合法有效的还款明细或结清证明。

6、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7、其他所需材料。

(二)存量房贷款

1、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已婚: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售房人及配偶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

3、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真实合法有效的还款明细或结清证明。

4、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出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

5、其他所需材料。

政策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