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决策公开透明度,保障涉及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利益相关方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管委会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第四条管委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按照职责权限审议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策、决议均为各利益相关方表决通过的结果。

    第五条管委会会议以外的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中心应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三)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事项。

    第六条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发起部门提出,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七条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能够针对公积金管理领域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八条利益相关方代表具有如下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发起部门进行询问;

    (三)在前期做好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列席会议时发表意见、建议。

    第九条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十条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会议组织方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并报中心党组,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列席会议代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