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缴存工作会议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职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分中心归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在中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初期阶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日常归集业务按照《归集管理规范化操作实施细则》分级受理外,重大、重要以及涉及归集全局工作的事项须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第三条 成立归集业务重要事项审理委员会(下称“归审会”)。主任委员:陈大伟;委员:李秉才、刘兆逊、李修福、罗明、李茜、吴昊、张华山。
    第四条 归审会下设办公室,由归集处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审议材料的收集、整理及会议记录、计票等工作,对审议通过的事项存档备案。各分中心需要上会审议的重要事项须提前三天将有关材料上报归审会办公室。
    第五条 归审会每月中旬召开一次,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与每月归集调度会合并召开,各分中心归集科长列席参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各位委员同意,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
    第六条 归审会采取集体讨论投票表决制度。主任委员出席,委员人数须达五人(含五人)以上,会议方可议事。二票(含二票)以上不同意的,该审议事项不能通过。《归审会审议表决记录》与会委员签字后生效。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但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归审会主任委员、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向提交审批事项的分中心了解情况的知情权;
    2、享有发表意见权和表决权;
    3、按时参加归审会;
    4、对上会审议的事项要熟悉和掌握;
    5、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审议事项;
    6、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散布、泄漏会议内容。
    第八条 归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归审会审议通过事项的落实情况。审议通过的事项,各分中心应在一周内将落实情况反馈至归审会办公室。归审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派专人抽查各分中心会议审议事项落实情况。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提交归审会审议事项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审议通过的事项不按时限要求落实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