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催缴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堵塞漏洞,检查、督促缴存单位足额逐月缴存,做到应缴尽缴,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中心归集资金专管员(下称“专管员”)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时进行催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准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3、单位、个人缴存比例不同步的;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最低缴存比例的;
    5、不按照单位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7、不按照单位月应汇缴金额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条 单位缴存状态正常的,应检查其缴存基数、比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应对其进行催缴。具体催缴办法如下:
    1、专管员可对单位进行电话催缴,告知其缴存基数、比例或人数不符合规定,限其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调整完毕;
    2、超出规定时限仍未改正的,专管员须下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 单位缴存状态逾期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催缴:
    1、专管员可对单位进行电话催缴,告知其欠缴住房公积金,限其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
    2、超出规定时限仍未改正的,专管员须下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五条 单位缴存状态睡眠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催缴:
    1、专管员可电话进行催缴,若单位联系不上,专管员须下单位进行实地催缴,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专管员电话、实地都无法联系上的单位:
    (1)专管员将单位名单进行汇总,送交归集科综合员;
    (2)综合员整理后,报归集科长;
    (3)归集科长审核后,报分中心分管主任;
    (4)分中心分管主任审核后,报中心归集处;
    (5)中心归集处审批后,通过中心网站、报纸进行公示,限此类单位30日内与所处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取得联系,并在取得联系后15个工作日内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6)逾期仍未与分中心联系的单位,分中心归集科应将欠缴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整理,报归集业务重要事项审理委员会(下称“归审会”)办公室,办公室将情况提交归审会,由归审会例会审议,是否将其列入封存账户。
    第六条 归集科要建立催缴登记簿,由专管员负责,每日对催缴的单位、催缴情况及结果做好登记,并及时催缴。熟知缴存单位发工资日期,要在单位发放工资的5日内,督促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完毕。
    第七条 归集科长每日要对专管员的催缴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登记簿上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分中心分管主任负责催缴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归集科长关于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的汇报,并将每月催缴情况在归集调度会上汇报。
    第九条 归集处指定专人督促、检查各分中心催缴工作的完成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中心主管主任汇报。
    第十条 归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催缴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执行、抓好落实。对有如下情况的分中心及当事人,在归集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1)工作拖拉、不按时催缴的;
    (2)工作不细、催缴单位有遗漏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应付了事的。
    第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在催缴过程中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的,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责任,按中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