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设备及用品管理制度
- 来源: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发布日期:2008-04-03 14:01
一、办公设备及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如需特殊用品,应写出书面计划报办公室。
二、办公设备及用品由办公室编制计划,并负责采购和发放。
三、办公设备及用品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严禁转借;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避免损坏。
四、办公设备及用品在购入、发放时要严格履行有关手续。要做到入库有据;发放时要认真履行发放程序办理。
五、办公设备及用品损坏或丢失须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或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六、分中心、分理处执行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