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车辆和燃料的管理,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能,降低消耗,保证中心各处、室及分中心公务用车,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1、根据中心现有车辆的实际情况,为保证中心及分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办公室负责车辆的管理、维修和燃油购、发等工作。
    二、用车范围
    1、领导公务、中心业务工作、会议、对外接待等都属正常用车范围。
    2、中心及分中心的接送班车辆,原则上接送副处长以上干部。
    三、车辆维修
    1、车辆的大、中、小修(不包括出市区的临时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政府定点采购维修部门进行维修。
    2、分中心须掌握需维修车辆的情况,并及时汇报到办公室。
    四、燃料的供给及管理
    1、车辆燃油由办公室按照“高效、节约”的原则统一购买。
    2、车辆用油标准由办公室核定,分中心按照用油标准发放燃油。
    3、分中心月初须将上月车用燃油报表报到办公室。
    五、车辆的使用及管理
    1、办公室对各处、室用车实行计划安排,各处、室用车须提前提出用车申请,说明时间、用途、人数、去向,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为提高效率,加速车辆周转,用车部门在办完公务后须及时将车返回。
    3、中心车辆严禁外借。
    4、业务部门到5县(市、区)的业务用车须经用车部门主管主任同意,由办公室派车。
    5、分中心车辆由分中心安排使用及管理。
    6、车辆出长春地区以外的,按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