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是2002年根据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管理部)的通知》(吉公积金管字[2002]14号)成立的,负责管理吉林省9个地市(州)电力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及财务核算等业务。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1家。全年实缴单位71家,实缴职工3.5万人,缴存7.17亿元,同比增长5.91%。当年新开户单位0家, 新开户职工0.08万人,净增单位0家,净增职工0.08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81.16亿元,缴存余额24.9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0.41%、-0.01%。

    (二)提取:全年提取7.59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105.86%,比上年同期增加6.6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57.24亿元,同比增长15.2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1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24笔2.2亿元,同比增长46.82%、62.97%。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4万笔15.30亿元,贷款余额9.35亿元,同比增长18.24%、7.94%、14.27%。个人住房贷款率为38.23%,比上年同期增加5.04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 15.78 亿元。其中,活期1.1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6.8亿元,1年以上定期7.81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36.51%,比上年同期增加3.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9193.25万元,同比降低16.83%。存款利息收入 5555.1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638.14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2359.27万元,同比降低53.57%。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2177.3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81.93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833.98万元,同比增长14.42%。增值收益率2.41%,比上年同期增加0.2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147.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7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71.62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12.59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1852.9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015.3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621.75万元,同比增长448.4%。其中,人员经费39.55万元,公用经费582.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1852.9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2.9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5.5%和-4.1%。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0%,国有企业占

    100 %,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其他占0%。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6.8%,中等收入群体占73.4%,高收入群体占19.8%。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2万笔7.59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9%,租赁住房占1%,其他占1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7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0%,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7%,其他占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6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0.29%,比上年同期增加0.08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97.53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28%,90-144(含)㎡占67%,144㎡以上占5%;新房占98%,二手房占2%。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1.5 %,中等收入群体占65.7 %,高收入群体占2.8%。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8.4%,比上年同期增加20.68个百分点。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

    2015年3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