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6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2014年住房公积金计划执行和2015年计划编制草案情况的报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年度报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公积金涉险资金清收情况的报告》、《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核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呆账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九个处(科),下设八个分中心和十个分理处。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3家,比上年新增(减少)0家。2015年,全市实缴单位8825户,实缴职工77.4万人,缴存99.74亿元,缴存额同比增长10%当年新开户单位769户, 新开户职工8.3万人。净增单位 691家,净增职工2.9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656.7亿元,缴存余额332.3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7.9%、11.4%

    (二)提取:全年提取65.83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6%,比上年同期增加26.7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324.33亿元,同比增长25.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 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2家,比上年新增(减少)0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4万笔79.25亿元,同比增长32.18%、60.03%。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4.59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65万笔395.49亿元,贷款余额269.37亿元,同比增长14.75%、25.06%、25.4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1.06%,比上年同期增加9.11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应还贷款本金0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0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0亿元,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全年,购买国债0亿元,收回国债0.03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03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 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65.24 亿元。其中,活期3.19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55.90亿元,协定存款6.15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81.06%,比上年同期增加8.9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20407.92万元,同比增长4.01%。存款利息收入21156.7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99230.54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61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48708.29万元,同比降低25.13%。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43770.77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894.87万元,其他支出42.65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1699.63万元,同比增长41.38%。增值收益率2.08%,比上年同期增加0.2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792.4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9336.7万元,上交财政2014年度管理费用664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4570.45万元;上缴财政2014年度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9212.70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9692.83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3617.6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7551万元,同比增长2 %。其中,人员经费4063万元,公用经费1136万元,专项经费235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38.76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5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9692.8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84%,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8%。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未发生此类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为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4158.72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100 %。

    1、产生时间:1994年至1998年间。

    2、产生原因:企业经营不善或企业已破产,无法偿还贷款。

    3、当年处置的情况:

    将长春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胶合板厂、
    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市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旧区房屋改造管理处共计五笔涉险资金4158.72万元全部处置完毕。

    4、清收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在市政府的支持以及各部门的协作下,中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全部清收完毕。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5%和9.75%。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5%,国有企业占32.4%,城镇集体企业占4.9%,外商投资企业占6.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9%,其他占1.6%。

    按收入水平分:低收入群体占54.8%,中等收入群体占42%,高收入群体占3.2%。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91.27万笔65.83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3.2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6.8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5.03%,租赁住房占1.37%,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6.7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4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6.89%,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02%,其他占2.3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212.4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5.16%,比上年同期增加10.8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940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44.32%,90-144(含)㎡占52.09%,144㎡以上占3.59%;新房占86.89%,二手房占13.1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2.68%,中等收入群体占53.39%,高收入群体占3.93%。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5年未发生此类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6.92%,比上年同期增加30.8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根据《关于同意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长编办[2015]40号)文件要求,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分中心、南关分中心、绿园分中心、经开分中心、高新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内部分别增设提取科;撤销上述各分中心内设的会计科,其职责由各分中心综合科承担。其他不变。

    2、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缴存基数及比例情况: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335元/月,下限为1320元/月;缴存比例上限为单位、个人各12%,下限为单位、个人各7%。

    缴存基数调整情况:2015年,共为8716户单位、84万名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共为664户单位、10.8万名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4、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5年9月8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15〕6号)文件,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市区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201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80万元的规定。2015年9月28日,中心印发《关于调整铁路沿线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等政策的通知》(长住金字〔2015〕37号),规定双阳区奢岭镇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铁路沿线地区吉林市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通化市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除市区外的其他辖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5、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2015年中心共为983户职工发放异地贷款3.19亿元,未发生贴息贷款。

    6、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贷款方面:

    1)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无任何不良贷款记录且具备还款能力,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2)调整单笔最高贷款额度

    2015年9月8日2015年12月31日之间长春市区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2015年9月28日起双阳区奢岭镇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铁路沿线地区吉林市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通化市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除市区外的其他辖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3)开展省内异地贷款

    职工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推出家庭组合贷款

    主借款人为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共同借款人为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父(母)、子(女)可组合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调整提前还款有关规定

    2015年4月30日,中心印发《关于借款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有关规定的通知》(长住金字〔2015〕17号),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相关要求:一是借款职工须已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以上。二是贷款期在5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1次提前部分还款;贷款期在10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2次提前部分还款;贷款期在15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3次提前部分还款;以此类推,总数不能超过6次。三是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四是单次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五是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借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可足够偿还1年贷款本息的余额。六是借款职工不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与现金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借款职工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用各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

    提取方面:

    1)开展租房提取业务

    中心依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发挥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于4月推出了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允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公租房或租住商品房的职工,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开展首付款提取业务

    为进一步缓解职工购房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中心于7月开展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允许长春市公积金贷款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3)放宽“民生提取”条件

    中心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将认定为困难家庭的夫妻月缴存基数标准由5000元提高至6000元,使更多的缴存职工能够享受到此项政策,允许困难家庭支付家庭成员患重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支付子女上大学而无力承担的上学费用。

    7、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1)自主归集工作情况

    为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业务,加强缴存窗口管理,将一站式服务大厅服务效率和质量提上新水平,经过试点运行、集中培训,自2015年10月起,中心全面实行自主归集管理模式。打破区域缴存的界限,逐步实现市区范围内“通存”。

    自主归集管理模式的运行使得业务办理与审核角色归一,简便了归集业务办理的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归集政策及规定能及时得到落实;自主归集窗口程序公开明示、要件清晰、业务办理高效,得到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广泛好评。

    2)更新完善《归集业务规范》

    2015年按照自主归集管理模式,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稽查)业务规范》进行梳理,对照自主归集业务流程及要件更新完善了《归集业务规范》,使得自主归集管理模式全面运行以来,口径统一,政策落实到位。

    3)网厅建设情况

    为了方便缴存单位归集业务办理和职工日常查询,进一步提升中心为民服务的水平, 2015年中心网上归集业务大厅系统正式开始开发建设。历经开发建设、验收、测试等各项工作后,2015年9月份,归集网上业务大厅开发完成,经测试验收后,于2015年9月25日正式上线试运行。

    网上归集业务大厅开通后,缴存单位足不出户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调整基数等常规业务,大大减少了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业务因要件不全等原因往返的次数。

    8、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中心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三段式”执法模式要求,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法进行催建催缴,按照“先教育、后整改、再处罚”的“三段式”执法模式进行执法。执法工作注重说理式执法,以教育、说理为主,注重政策宣传。充分考虑企业的自身经营情况,本着劝其缴存为上策,责其缴存为中策,迫其缴存为下策的行政执法三步走的原则,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工作。

    2015年,我中心对58户单位进行了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中除20户确无缴存能力单位外,其余38户单位已在执法检查后纠正违法行为,其中2户单位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整改。因此,我中心在该期间未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