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在长春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议案的回应
  • 来源: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发布日期:2016-11-03 10:47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之一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开辟了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新纪元,为住房体制向市场化顺利转轨、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1993年开展公积金业务以来,截至2015年底已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56.74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88.65亿元,提取住房公积金324.33亿元,实现增值收益30.09亿元;上缴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10.36亿元。历经20几年的实践探索,中心走出了一条具有长春特色、时代特征的公积金发展之路。

    在中心各项业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我们清楚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运行中遇到了一些瓶颈。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市住房公积金未实现属地化管理,制约了我市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现状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合法管理机构与违规管理机构并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春市中心)是我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成立的唯一合法机构。同时,长春市还存在两家违规机构,即省直分中心(隶属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电力分中心(隶属于省电力有限公司),这两家中心的独立运营,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与法律规定相背。国家多次下文要求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我中心也多次请示实行“属地化”管理,但均未实现。目前,长春市中心、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并存,同一城市政策不统一,不利于管理。

    二、实施属地化管理的法律依据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对1999年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公布。其中,《条例》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2014年10月10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属地化”管理政策,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公积金管理机构。第四条规定:“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违规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监管机构不利于提升服务品质。目前,我市违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各项公积金监管政策和业务开设种类无法达成统一,无法利用统一的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游离于国家要求之外,长期独立运行,具有明显小团体部门利益特征,造成同城不同策。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的职工不能享受到长春市中心的优质服务,对这些职工而言是不公平的。如:长春市中心的“通存通兑”、“实时到账,立等可取”服务、“一次委托、定期扣划”冲还贷服务、“零收费”服务、“12329公积金热线”服务等。另外,省直分中心还越权对长春市中心管理的部分中直企业进行管理,管理上的交叉造成我中心归集执法上的困难。

    (二)违规监管机构资金运用率无法达到较高水平。2015年,长春市中心共与全市319户售建房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452份,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9.25亿元,同比增长60.03%;长春市中心归集余额332.32亿元,个贷余额269.37亿元,资金运用率达到81.06%。作为体现公积金支持个人贷款买房力度的重要指标,较高且健康的资金运用率展现了长春市中心在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方面起到的巨大作用,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对中等偏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相比而言,电力分中心2015年资金使用率不足40%,大量闲置资金无法投入房地产市场。另外,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的服务半径小,贷款楼盘覆盖面窄,贷款楼盘签约率低,职工选择空间有限,这对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缴存职工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并且大大制约了这两家监管机构的资金使用率,造成资金闲置浪费。

    (三)违规监管机构的资金增值收益分配缺乏监管。长春市中心做为本市唯一合法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多级审计、监管部门对资金安全进行严控,而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做为违规机构,游离于制度之外,在监管上存在缺失,资金安全存在风险。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一直未按国家规定将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上缴市财政做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资金管理不到位。目前的多家机构并存,条块管理,不能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在管理成本上,机构并存存在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四、建议

    实行属地化管理是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因此公积金管理工作应加大法治力度,规范管理,严格守法。我中心建议将省直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纳入我中心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的人事、资金、业务规范,建立高度集约化的便民服务平台,努力使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