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落实《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情况
  • 来源: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发布日期:2016-10-28 17:26

    根据国务院4月13日常务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规范:

    1、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规范调整到12%以下。目前,缴存比例高于12%的987户单位、41606名职工已全部规范完毕。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报我中心备案。目前,共为351户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3、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长春市规定的最低比例7%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目前,共有3户单位提交降低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到5%的申请,现已有2户单位审批通过。

    4、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共有5户单位提交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涉及职工8334人,我中心已答复其缓缴住房公积金,并在缓缴结束后要求其恢复正常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