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维护缴存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及建设主管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职能为内容,以便于群众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和便民的原则:
      (一)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涉及影响社会稳定事项的,全面对社会、公众公开;
      (三)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的相关情况;
          (二)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三)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审批事项、办事标准、完成时限及监督电话;
          (四)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办事程序和相关业务工作流程;
          (
    五)工作制度、行为规范、服务承诺和“一站式”服务的相关内容;
          (六)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招聘录用事项;
          (七)管理中心做出的处罚决定;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且完全、及时、准确;
      (四)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六条 公民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中心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举报。
         第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信息公开事务,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