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前述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单位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处负责被处罚单位依法提请的听证、复议、诉讼等诉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心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可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

    投诉举报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心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管理中心的管理职责范围。

    三、投诉举报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对象已注销不存在或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

    (二)中心已作出最终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中心管理职责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