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名称
- 来源: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发布日期:2010-05-04 14:51
处罚种类:罚款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办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办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办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