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合法。
    二、工作机构
           中心办公室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三、公开内容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本单位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机构设置,包括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分理处内设机构、负责人名单,对外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电话、办公时间;
    2、管理职能、业务范围、岗位职责、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完成时限、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承诺、违诺责任追究及举报投诉电话;
    3、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和标准;
    4、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5、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草案编制情况及计划执行情况;
    6、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7、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8、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正在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公开征询意见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三)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管理中心申请公开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中列明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四、公开方式
    1、通过网站公开,网址为:zfgjj.changchun.gov.cn;
    2、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五、公开程序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接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形成的信息由各部门提供,各部门在信息生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报新闻发言人审批后予以公开。经批准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填写《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获取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1、管理中心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管理中心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夏季9︰00-17︰00,冬季9︰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12329
          传真号码:0431-89216913
          通信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
          邮政编码:130022
          电子邮箱地址:ccszfgjj@163.com
    2、申请的递交方式
    (1)在线递交
           申请人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管理中心办公室,或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2)信函邮寄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将《申请表》寄至管理中心办公室。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将《申请表》传真到办公室。
    3、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收到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信息的查询方式;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管理中心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其名称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