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对所购自住住房具有完全产权。

    3.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因工作调动断缴未超过2个月(含),申请时已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原则上可视同连续缴存】。

    4.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6.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7.在其他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贷款近2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多账户累计有超过6期的逾期记录或者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情形的。

    2.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信用卡近2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多账户累计有超过6期的逾期记录或者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止付”“冻结”“呆账”等非正常状态情形的。

    3.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

    4.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5.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纳入失信行为登记且在限制贷款期限内的。

    ★贷款要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A4纸复印,下同)。

    2.户口簿的首页、户主页、借款人页及共同借款人页复印件2份。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2份、单身声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委托银行还款卡(借记卡)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6.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复印件2份。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60日内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人版或本人版)。

    8.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至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亮码可办),曾在其他管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提供结清证明。

    9.共同借款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公证(公证书需3份),主借款人不能委托。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一)额度

    1.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双阳区、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3.购房所在地在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4.在铁路电力分中心及所辖分理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按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标准执行。

    5.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6.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30倍。对符合我市促进来(留)长就业创业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如不超过60万元,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7.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二)比例

    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2.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期限

    1.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2.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四)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贷款办理程序:

    1.申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提供贷款要件,开发企业提交至管理中心经办机构。

    2.审核:受理人员对贷款要件进行审核,将贷款信息录入系统。

    3.签约:审核通过后,受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抵押: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放款: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管理中心经办机构复核后通知受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开发企业账户。

     

    设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2〕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管规字〔2023〕2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3〕3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4〕1号)

    申请条件:符合指南中贷款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zwgk/gzlc/201812/t20181224_1446389.html

    办理地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中心商品房一科(长春市区)、长春外县区分理处(所管理地区)、铁路电力分中心及铁路电力沿线分理处(所管理地区)办理。

    办理时间:贷款业务办理时间为工作日,夏季工作日 9:00-16:30;冬季工作日 9:00-16:00(各分理处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咨询电话:0431-12329。

    业务指南提及的相关表格可在http://bsfw.zfgjj.changchun.gov.cn/bgxz/index.jhtml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