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执行)
  • 来源: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发布日期:2024-05-17 16:55

     一、申请条件

    (一)正常提取: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可在还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发生(提前)结清的,可在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且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累计提取。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及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之和。贷款(提前)结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自上次提取至结清时的实际还款额扣除12个月还本付息额后的差额。

    (二)约定提取:经借款人授权,能够通过联网合作机构查询到个人住房贷款数据且符合我中心提取条件的职工(含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在其偿还贷款期间申请提取的,可选择开通约定提取服务。目前我中心的合作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以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就偿还同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省直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款方式应一致。

    ①在约定提取政策执行前该笔贷款已发生过还贷提取的,职工可随时申请开通服务;但还贷期间还曾以其他提取情形提取过的,申请开通服务时间应与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

    ②在约定提取政策执行后首次申请还贷提取的,职工可同步申请开通服务;未同步开通服务的,后续申请开通服务时间应与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二、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

    1.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2.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二)业务证明材料

    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长春市区购房无需提供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借款人授权,我中心能够联网查询到贷款数据的,无需提供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如因联网数据推送延迟、不完整、不一致等原因影响中心业务审核,或职工对联网数据有异议的,仍需职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目前中心联网合作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以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贷款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还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贷款自然结清的,还应同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还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

    贷款购买异地住房的,除本指南上述情形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购房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三)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配偶提取、以家庭为单位提取、异地住房提取需提供)

    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2.户籍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集体户口。其中,集体户口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的首页及本人页。

    三、设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3〕4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长住金字〔2024〕16号)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地点

    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zwgk/gzlc/202404/t20240408_3296297.html

    五、联系电话

    043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