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建金[2015]19号文件要求,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政策放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公租房或租住商品房的。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1、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2、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房屋的(含7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3、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地区及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地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房屋的(含7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
           三、提取证明材料
           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职工提取时,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或工行、建行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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